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公 告
根据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)第二十五条规定,现将我院对 2009年11月浙江省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中所认定的违规考生准考证号、违规行为、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,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,可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。逾期未陈述申辩的,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。联系电话:0571-88908513。 准考证号 科 目 违规行为 处理依据 拟处理意见
准考证号 |
科 目 |
违规行为 |
处理依据 |
拟处理意见 |
092481121102307 |
二级C |
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、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|
第五条、第八款,第九条 |
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|
092082121202827 |
二级C |
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、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|
第五条、第八款,第九条 |
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|
092082131107609 |
三级数据库技术 |
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、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|
第五条、第八款,第九条 |
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|
浙江省教育考试院
2009年11月30日